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2月12日我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抄送的《关于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复主要内容
1、同意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北海港股份公司707.7706万股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此次转让完成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北海港股份公司707.7706万股,占总股本的4.98% 。
3、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北海港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确定。
二、上述国有法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涉及我公司为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标的1127.73万美元问题(详见2007年9月18日公司公告和其后定期报告),根据2008年5月28日北海市政府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置换股权协议》,北海市政府将北海机场公司持有我公司4.98%的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用该项股权置换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对北海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的贷款债权,上述股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相应解除我公司相关的担保责任、资产查封及撤销起诉。
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