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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08-11-20 15:41: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11月18日在重庆朝天门大酒店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毓坚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代表股份106,947,63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6.83%。公司9名董事(其中含委托3人,董事长梁从友先生委托董事李毓坚先生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曲斌先生委托董事罗宇星先生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崇举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陈兴述先生代为出席会议)、7名监事出席本次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审议情况】:

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到会股东对各董事候选人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名进行表决,选举熊维明先生、李毓坚先生、杨波先生、曹浪女士、张鹏先生、王崇举先生、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各董事简历详见2008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临2008-044号公告)。其中王崇举先生、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熊维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李毓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杨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曹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张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王崇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刘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洪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伍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到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魏庆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魏庆渝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周生渠先生、薛崐先生、洪启义先生、高冀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寸滩港区三期工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由其垫付的寸滩三期征地及工程前期测量堪察等费用的议案》。
    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回避表决,到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0,282,300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8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6,947,63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赖宏律师、杨飞雁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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