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402号《关于核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600万股。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工作。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和2008年7月1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