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历史数据
厦门港外贸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8-07-15 14:59: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厦门港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管理,明确各有关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降低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的退载率,保障班轮的准班率和码头泊位利用率,促进厦门外贸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贸易合同以及信用证条款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必须在货物装运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办理托运订舱手续,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规格等详细资料。
  第三条 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或多头订舱,造成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装船或退载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同时依照《海商法》有关条款承担承运人的亏舱损失。
  第四条 托运人在收到"装船通知"后,应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5天(各码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将出口集装箱货物运入码头堆场或海关监管的货运站,并抓紧办理集装箱货物出口通关手续。码头单位、货运站堆场不得以堆场内拥挤拒绝集装箱货物进场。
  第五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船舶的实载能力受理托运,不得超出实载能力配载。
承运船舶开航前48小时截单。截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再受理添载。
  第六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承运船舶靠泊前36小时将预配舱单送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或制作单证,格式要规范,内容要清楚完整,冷藏箱要标明温度,危险品要标明性能和等级。
  第八条 码头单位应为集装箱作业及堆存提供足够的场所,按照船期表如时提供适合的泊位。
  第九条 码头单位根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预配舱单安排集装箱进入码头前方堆场,积极配合海关落实集装箱货物每日查验计划。海关放行后,码头单位方可编制装船配载计划。
  第十条 码头前方堆场及海关监管的货运站要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必须在托运人箱货备妥进场后,码头堆场、货运站方可加盖集装箱货物进场章。
货运站必须按规定将集装箱货物送至码头前方堆场,以备装船。
  第十一条 出口集装箱进入码头前方堆场的截止时间:承运船舶装船前24小时内,码头单位不再接受集装箱进入码头前方堆场。
对海关监管的货运站堆场,已放行的集装箱货物进码头前方堆场的时间可延至承运船舶装船前6小时。码头单位应将截箱后实际进场箱量反馈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二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箱位数量、作业码头、截单时间与船期公告一并发布。
码头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检查口)醒目位置公布船舶靠泊时间、截箱时间和集装箱货物进入港区堆场的时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港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