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246号),同意将本公司国有股东--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和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分别持有的本公司8,347.5万股和1,5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有。本次股份划转后,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和锦西炼油化工总厂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9,847.5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33%,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权变动详细情况参见《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划入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划出方)》。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