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港、白音华煤电公司合资建设煤炭码头的议案》。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第五次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合资建设煤炭码头项目的精神,本次会议同意公司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锦州港第四港池北岸线年通过能力5000万吨煤炭码头项目并在此基础上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合资经营期限为50年。投资总额以审定的建设项目决算额度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投资总额的35%,其中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我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0%,双方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认缴各自出资。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资建设经营锦州港第四港池专业化煤炭码头项目》的框架合同书。
通过合资合作,建设专业化煤炭码头,有利于促进锦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缓解华东地区煤炭供应紧张局面,有效拓展港口生存空间,加速"亿吨能源大港" 战略目标的实现。
双方合资经营合同正式签订后,公司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