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接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北执裁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书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分行海城支行申请,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在建行海角路分理处的帐户存款最高限额人民币800万元的冻结。
公司银行帐户资金被裁定冻结的事项,公司已于2004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特此公告。
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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