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行为,保证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海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第136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随时调查公司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业务的状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为行使职权必要时可委托律师、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种类与召开条件
第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形式,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具体安排开会时间。
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一至二个工作日安排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可视情况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有下情况之一的, 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提议时。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七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八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二条所列各项。
第九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并书面说明所提议案是要求监事会例会,还是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四章 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事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书面送达的受送达人为各监事和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例会的通知应在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附有该次会议的议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附有该次会议的议案。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报。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信函、电报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出传真之起地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委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代理权限;
四、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监事不能出席会议而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最迟于会议召开一日前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监事会主席。委托书最迟于会议召开的2 小时前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应对委托书的效力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的,应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被监事会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亲自列席监事会会议,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列席。
第六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为会议主席和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作出无效。
第七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和其他应邀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到会,并在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二十六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出席会议人数未达上述要求的,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宣布会议改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时,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二、参会人员逐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三、提问和辩论。
第八章 表决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监事应当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第三十二条 凡议案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上未列出的议题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的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公告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通过的议案若有执行内容,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视情以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会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的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和列席人员发言;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第四十一条 记录应客观、全面、真实。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