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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06-04-19 15:41: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共审议11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18日在公司办公楼多功能厅召开,到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552,072,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3%,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72,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6%。无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参会。会议由副董事长任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4、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5、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135,347,829.37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负数70,336,835.39元后,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501,099.40元,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6,501,099.40元,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6,501,099.4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5,507,695.78元。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0.3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6、通过《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国内财务审计机构;聘用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国际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65万元人民币,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另行支付。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7、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补充营运资金,同意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8、通过《关于调整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将董事、监事年度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增加2万元。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9、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为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意按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订的《公司章程》。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10、通过《独立董事2005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11、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补选刘宁宇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52,0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流通股A股7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峥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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