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港务")董事会于2006 年9月5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初步方案,至2006 年9月12 日厦门港务及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现场走访、电子邮件、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征求了流通股股东对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协商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具体方案如下:
一、改革方案要点
间接控股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控股")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建交通")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主体,共同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厦门港务以现有总股本295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华建交通将获得的转增股份总数2990.40万股中的863.55万股转送给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港务控股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送出现金12773.70万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流通股每10股将增加至18.909股。
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安排可以按以下两种等价的方式进行表述:
●以转增后、对价股份安排前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17100万股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0.505股对价股份和7.470元。
●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总数9500万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本方案实施后将获得现金13.446元,所持股份增加8.909股,增加的股数由两部分组成,其中8股为流通股股东因转增因素获得的股份,0.909股为华建交通安排的对价股份。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务")与华建交通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1、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积极推动厦门港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落实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华建交通同意按照厦门港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对价。
3、在改革方案实施前,不对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4、华建交通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5、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恪守诚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不利用厦门港务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二)国际港务在与华建交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追加承诺如下: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国际港务持有的厦门港务非流通股股份在6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A 股股票将于2006 年9月14 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6 年9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