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7月13 日举行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决定提交将于9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7月14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南华早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
由于原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董事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原章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和举手方式表决。”
修改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决定将上述修改意见补充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中,提交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