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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振华购销合同诉讼案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4-05-22 23:3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现将2003年10月30日在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关于上海振华购销合同诉讼案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8月9日和2000年8月17日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三台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两台龙门式起重机,因价格纠纷,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要求将合同的不含税结算价变更为含税结算价,增加支付变更后价款14563382元和2055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案件受理及判决情况

1、2003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2、2004年1月7日,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上诉。2004年5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定诉讼双方各自承担增值税及诉讼费的50%。据此判决,公司需承担的费用总额为8,341,627元,其中增值税8,238,512元,诉讼费103,115元。

3、2004年5月18日,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请求再审申请书》,现等待开庭。

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如此案判决最终成立,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04年需增加现金支出8,341,627元;影响2004年度税后利润358,037元。

特此公告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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