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于2002年7月23日在天津港业务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12名。独立董事高如艳女士、董事赵冀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授权独立董事谭焕珠先生、董事李全勇先生代为出席及表决。董事方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恩德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
2、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审议通过《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天津港务局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就天津港务局提供的供水、供电、通讯和物资供应服务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本议案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了回避。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综合服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02年7月23日召开,审议本公司与天津港务局签定的《综合服务协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签署综合服务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双方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认为:
1、本次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是公司自纠自查自我规范的行为,表现了公司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的积极态度。
2、本次签署综合服务协议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与天津港务局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
独立董事:谭焕珠 高如艳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