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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发布时间:2006-09-06 21:38: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2006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拟与上港集团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为上港集团,本公司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归存续公司承继。200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商资批(2006)1769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原则同意上港集团吸收合并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与上港集团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上港集团承继。

本公司的债权人均可于2006年9月5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存续公司上港集团提供担保。

申报债权的方式: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上海市军工路4049号吉发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438。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021-56441468,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联系人:陆琰

联系电话:021-56443578-528

特此公告。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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