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交易公报》2015年第36期 周漱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方案》)。《方案》明确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即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等。
《方案》提出了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11项重点任务。
设船舶排放控制区
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通过在区内采取使用低硫船用燃油、靠泊转用岸电、升级船用发动机、加装尾气处理装置等措施,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是改善控制区内特别是主要港口所在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也将为中国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积累经验。
年底前,交通运输部将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8年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控制区范围以及其他进一步举措。
续推船舶结构调整
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并明确要求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交通运输部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与水污染相关的船舶环保标准主要是现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是1983年制定的,亟需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目前交通运输部正配合环境保护部抓紧修订。
推动LNG燃料应用
《方案》提出进一步推动水运行业LNG应用的配套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等。
《方案》列出的具体任务为: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明年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2018年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力推船舶使用岸电
目前在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方面仍存在供售电机制不衔接、岸基供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政府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方案》提出,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
《方案》列出的具体任务为: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明年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2017年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2018年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