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06198-HK)10月13日晚间公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发行不超过6.71亿股A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不超过84.8亿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7亿股,其中A股不超过56亿股,H股为10.99亿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瑞银证券及中银国际证券。
对此,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青岛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集团持有的青岛港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如集团违反上述承诺,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集团同意对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而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则承诺: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公告表示,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本月13日,公司公告A股发行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