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22家单位集体签署《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
发布时间:2017-03-08 16:50:00      

航运界  3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签署仪式在浦东新区办公中心第一贵宾厅举办。市交通委副主任张林、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出席仪式并致辞,见证《公约》签署仪式和项目签约仪式,并为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揭牌。

仪式上,包括航运法律和仲裁机构、行业协会、高校航运法律研究机构在内的共22家单位集体签署公约,明确表示愿意为自贸区航运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仲裁服务。


与此同时,在《公约》框架下初步达成4个合作项目。分别是: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项目(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东盟法律服务联盟)、通用航空产业特殊保险产品创新项目(上海通用航空协会——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国际海员法律调解中心项目(上海船东协会——上海经贸调解中心)、国际船舶管理第三方法律责任项目(上海国际航运发展中心促进会国际船舶管理人分会——上海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


1、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项目

签约方: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东盟法律服务联盟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吸引东盟法律服务联盟,在上海普通设立推进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建设,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服务机构。

附:

ASEAN LEGAL ALLIANCE LIMITED东盟法律联盟简介

2015年12月31日,东盟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区内资本、货物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但法律领域仍是分裂的、不同的,各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语言、文化和商业惯例。东盟法律联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旨在联合东盟所有成员国的律师事务所,密切合作,为整个东盟提供法律服务。每一个事务所都具备处理外国投资的经验,具备相当的商业知识,以协助委托方解决涉及东盟各国不同的商业文化的案子。目前下设四个事务组,包括仲裁和跨境争端解决、私人客户和国际房产投资、跨境投资/交易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二、东盟法律联盟现有成员

1、文莱        律所:Cheok Advocates & Soticitors

2、柬埔寨      律所:HML LawFirm & Consultants

3、印尼        咨询+律所:Fitrisyah & Partners

4、老挝        律所:LaoLaw & CousuHancy Group

5、马来西亚    律所:Yeoh Mazlina and Partners

6、缅甸        律所:Myanmar Global Law Firm

7、菲律宾      律所:GSMH Law

8、新加坡      律所:Aquinas Law Alliance LLP

9、泰国        律所:APISITH & Alliance Ltd

10、越南       律所:Indochine Connsel

2、通用航空产业特殊保险产品创新项目

签约方:上海通用航空行业协会——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旨在解决通用航空在保险领域所面临的困难,建立航空保险创新合作机制,发掘通用航空行业保险新需求,实现通用航空保险项目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推动通用航空行业健康发展,共同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3、国际海员法律调解中心项目

签约方:上海船东协会——上海经贸调解中心

共同搭建为航运企业开展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平台。在海商法务方面为航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平台,根据航运企业的需求,提供商务合同标准研究和制定、行业法律风险预警、典型案例剖析、法律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4、国际船舶管理第三方法律责任项目

签约方:上海国际航运发展中心促进会国际船舶管理人分会——上海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

在我国,专业化船舶管理尚属新兴行业。关于船舶管理业的法律规定甚少,仅限于海运行政法领域,在海商法领域根本没有涉及,船舶管理在航运实践中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频繁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无相关的法律特别规定进行调整,有关船舶管理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空白。旨在建立船舶管理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规范船舶管理人的行为,保护船舶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约全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 围绕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 探索法治合作新模式,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关于“ 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要求,积极参与和支持各项工作。

第二条  秉持独立、公正、共享的原则,本公约成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建设上海自贸区法制营商环境的意识, 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提升上海自贸区航运服务的能级。

第三条  树立法律服务意识,本公约成员应当为国内外航运机构、企业和组织在自贸区内的投资、经营等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运输、船舶管理、内河航运、邮轮经营、港口服务、航空运输、仓储物流、航运融资、绿色航运、航运保险、新技术发展等内容的专业法律保障。

第四条  引领行业积极健康发展, 本公约成员应当在法治建设意见征询、合同标准研究和制定、行业法律风险预警、典型案例剖析、法律专业培训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助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本公约成员应当一致努力,为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法制规范和完善发挥应尽的责任,确保“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海运强国”等国家战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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