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及关连交易 – 收购中海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
补充协议
兹提述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和2015年12月23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的通函(“通函”),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的涵义相同。
于2016年1月27日,本公司接到通知,表示国资委已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完成对中海港口估值的审核。国资委认为中海港口估值应作人民币7,303,300元(或约0.10%) 的调 整 ( “ 该调整 ” ) , 由人民币 7,632,455,300 元 调 整 至 人 民 币7,625,152,000元,该调整主要原因为国资委对若干土地物业估值作出的调整。
诚如通函所披露,根据中海港口买卖协议,倘中通诚就中海港口估值的报告被提交权力机关后,中海港口的估值出现任何变动或调整,中海港口买卖协议的订约方同意以真诚磋商,议定对中海港口股份价格作出就相关估值变动或调整而言可能属必要的调整。
为反映该调整,中海集运、中海(香港)及本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订立中海港口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据此,中海港口股份的初始价格已经由中海港口买卖协议所述的人民币7,632,455,300元调整至人民币7,625,152,000元,减少约0.10%。
除上文披露者外,中海港口买卖协议所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由于交易事项之交割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交易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股东、COSCO Pacific Finance 票据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 COSCO Pacific Finance 票据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邱晋广
香港,2016年1月27日
在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万敏先生2 (主席)、邱晋广先生1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邓黄君先生1、唐润江先生1、冯波先生1、王威先生2、王海民先生2、张为先生2、黄天祐博士1、范徐丽泰博士3、李民桥先生3、叶承智先生3、范尔钢先生3及林耀坚先生3。
1 执行董事
2 非执行董事
3 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