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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得霸船也不会吃哑巴亏
发布时间:2015-09-22 12:56: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东方早报 何颖晗 邹娟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在9月1日正式启用,明确游客不得“霸船”。

9月20日上午,2015上海邮轮旅游节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拉开帷幕。活动中,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五家知名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该合同由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为全国首份规范邮轮旅游经营活动的示范文本。该示范合同在9月1日正式启用,明确游客不得“霸船”。同时也规定,在台风等突发天气来袭情况下,如果延误超过一天,分三种不同索赔方式;如果延误不足一天,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退还旅游费用的金额,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业内解释,新合同的约定,避免游客一味吃“哑巴亏”。不过,遇到纠纷,仍然需要游客、船方、旅行社三方协商解决。

明确游客不得“霸船”

近年来,上海的邮轮旅游快速发展,邮轮旅游成为广大消费者出境旅游选择的新宠。今年1—7月,以上海为母港的游客人数达到84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5%。根据上海邮轮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吴淞港共停靠邮轮140艘次,仅6月就有36艘次停靠吴淞码头,较去年6月同期的27艘次有明显增长。

快速增长的同时,邮轮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比如,今年8月,皇家加勒比“海洋量子”号因台风原因,将原本的日本游更改为韩国游,引起行程结束后部分游客霸船。

此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新版合同在“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对于“霸船”行为有了明确规定:行程中发生纠纷,游客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邮轮方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根据中国《旅游法》第14 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旅游条例》第59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同时,合同再次强调文明旅游,突出擅自转团责任。合同明确,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游客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游客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

市民可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查询下载该合同。

因台风变行程也可索赔

以往,邮轮旅游受天气影响较大,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延误,靠港时间缩短甚至取消的情况屡见不鲜,游客采取霸船等过激措施要求船方或旅行社赔偿也时有发生。

合同对游客与旅行社或邮轮公司发生纠纷如何赔偿做了详细的约定。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对行程前发生不可抗力的,游客在合同中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特意区分了行程前或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分别设定了延误不足一天、无法停靠目的港以及自然天数减少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如延误不足一天的,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退还旅游费用的金额,避免了事后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醒,新合同在有关退赔条款中有关邮轮公司“成本”的约定并不清晰,邮轮公司应该真实披露其“经营成本”,今后一旦出现纠纷,仍需各方协调。

据悉,宝山将以本次邮轮旅游节为契机,向社会宣传推广示范合同文本,成立文明旅游志愿者队伍,规范邮轮旅游市场,提高游客体验邮轮游的满意度。

另外,邮轮节将陆续推出“乐享邮轮·乐游宝山”旅游体验日活动、“宝山寻宝”微旅行、宝山区餐饮烹饪技能比赛和网上邮轮旅游节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的互动,为市民、游客打造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休闲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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