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李欢 日前,记者从上海高院网了解到,随着自贸区商事登记便利化的深入,个人注册公司从事航运服务业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涉及个人投资的中小航运企业存在纠纷多发、易发情况。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个人投资中小航运企业涉诉案件中总结发现,这些涉诉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集中于从事“转手”的货运代理和租船中介。
记者了解到,上述个人投资中小航运企业的经营业务大多依赖于“货源信息”的资源优势而开展,入市门槛相对较低,但“转手”过程中易受上下家履约情况的连锁影响,增加了纠纷的发生概率。
其次,由于这类企业的资产规模一般不大,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往往主动或被动地以个人资产为企业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则会牵扯到其家庭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独套住房抵债等问题,个人民事责任、企业商事责任牵连的特征明显,纠纷处理难度增加。
同时,个人挂靠公司经营、多人集资一人出面的情况较多。在涉及这类情形的纠纷中,通常往来账目较为混乱,当事人举证不足,客观事实难以完整还原,并伴有一定的涉稳因素。
此外,当事人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比较缺乏,不规范、不诚信、不谨慎经营的行为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