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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萃委员:航道法实施首先应纠正"遗留"航道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5-03-09 16:31: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检察日报 靖力  3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开始施行。3月5日,多年来连续呼吁航道法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苏国萃告诉记者,航道法的出台让他感到欣慰。

“航道法对于提高中国内河航运通航能力以及整合、开发内陆航道资源将有很大帮助,对于航道的环境资源破坏也将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其中设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对于航道建设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不得建设,是该法的一大亮点。”苏国萃说。

但同时,苏国萃也表示,这部航道法正式实施以后,仍有两大关注点:其一是如何具体落实航道法的规定,改善航道建设的现状,强化航道保护;其二是对于航道法实施以前就有的航道违法行为,如何尽快加以纠正。

“早在2004年,我随全国政协到广西调研时,就发现西江、珠江有一些很好的航道资源被一些水电站给破坏了,当时政府部门也要求在这些地方建立一定的过船设施、通航建筑物等,但当时绝大多数(水电站)都没建。如今10余年过去了,据我了解,还有很多(水电站)没有建。”苏国萃认为,航道法实施的第一要务,就是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弥补航道法缺失多年造成的“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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