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宜昌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下发实施。至此,湖北省长江沿线的武汉港、荆州港、宜昌港等多个主要港口,在推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上,因地制宜、逐步“着陆”。
按照《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前,应报告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实施作业。港口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移交之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任务更重。
宜昌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由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制定,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范围、时间要求、报告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印制港航管理部门、港航基层站所、港口经营人及海事部门一式四联的装卸作业申报单。申报单上要求必须注明货物理化性质和事故防范措施,还列出七项给予“一票否决”的不予批准作业情况。而此前该港使用的申报单只能了解作业码头、作业船舶、货物名称等少量信息,难于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在荆州港,早前荆州市港航管理局根据辖区储罐多、货种多、分布散等实际情况,完善监管机制,制定了责任分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应急救援、联合执法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并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进行完善。
在武汉港,武汉市港航管理局统一印制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一改辖区各基层单位申报单不一致、过于简单,甚至电话或口头申报的状况,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管实现规范化,监管效果明显提高。
2014年以来,湖北省各大港口陆续通过制定申报审批制度、规范申报审批表格等方式,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这也是省港航管理局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制定《湖北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后,各地落实其关于“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项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