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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和推进航道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4-12-29 22:40: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中国水运网 甘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航道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航道法共分7章48条,对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但实践中,航道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取水口等跨河、临河建筑物;胡乱采砂、乱倒垃圾等造成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对于这些问题,航道法均有针对性规定。

针对航道存在着技术等级低、通航条件差等问题,航道法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航道法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航道法明确在促进航道发展的同时,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遵循。针对当前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且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现象,该法予以明令禁止,并对非法采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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