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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航道法 13万多公里航道通航里程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4-12-28 22:02: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中国水运网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航道法,161票赞成,2票弃权,无反对票。这部法律共7章48条,相关章节对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13万多公里航道通航里程实现了立法支持。

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但实践中,中国航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胡乱采砂、乱倒垃圾等造成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对于这些问题,航道法均有针对性规定。

针对航道存在着技术等级低、通航条件差等问题,航道法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并要求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环境保护等要求和因素评定。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航道法明确在促进航道发展的同时,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遵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对于当前中国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且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现象,该法予以明令禁止。航道法规定,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采砂,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并对非法采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28日的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上获悉,2014年我国改善内河航道里程2068公里,长江南京一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一期工程、引江济汉通航工程等投入试运行,长江中游荆江河段航道整治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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