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新闻网 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发生沉船事故,致200多人遇难。一次近海事故,救援和逃生都相对容易,却导致这么多生命财产损失,值得认真反思。粗略分析有六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对船员的培训,二是对载货载客监管不到位,三是航海师资格存争议,四是缺少船舶改装的规定,五是乘客安全教育缺失,六是救援机制不完善。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既有培训教育方面的问题,又有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这个事故真实地反映了韩国政府在水运安全方面缺乏监管、培训和有效的救援机制。
韩国这起重大事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为我国也有大面积的近海海域以及江、河、湖泊,水上运输及水上作业量很大。以湖北省为例,全省有河流1190条,长3.5万余公里,较大湖泊105个,全省现有通航河流229条。据2011年统计,长江干线货物通过量达到16.6亿吨。在这样繁忙的水道上,其安全管理是没有止境的。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沿海的撞船、沉船事故时有发生,松花江、长江等内河运输中也时常有撞船、沉船、撞桥等事故,虽然没有造成韩国沉船事故这么大的损失,但充分说明存在漏洞和死角,一旦发生特大事故再来警醒也就晚了。所以,我们应以这次韩国沉船事故为反面教材,以此为契机,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建立制度,堵塞漏洞,严格操作,加强培训,把水上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因此建议:
一、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对船舶驾驶人员的资质要严格审核与监管;对船舶的安全性能以及运行状况要严格把关;严禁违规驾驶和违规超载;督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特别是要对船员的实际操作和应急能力进行抽查,提高船员技能,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决不能“带病”上岗。对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运输船舶,海事机构要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确保安全。
二、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上安全工作制度。航运企业的领导、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所属单位的职工,都要按照专业分工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自对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实行职、责、权的统一。为了有效的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把安全生产计划置于生产经营决策之前,对每一个与生产有关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事故风险分析、评估,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救援措施。严禁超速、超载、超区域、抢航等违规行为;如遇恶劣天气,切莫冒险航行,要严格落实禁航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尤其是未遂事故、轻微事故、侥幸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格执行制度,从严从细管理,既堵塞管理漏洞,又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强化安全培训。当前水上安全管理培训的主要问题是重理论学习,轻具体考核,往往是特种作业人员缺乏实际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置经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缺乏必要的演练,缺乏事故救援研判等技术。这些既是韩国安全培训和海上救援机制存在的缺陷,也可能是我们存在的弱点。我们一定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强化日常工作的弱项,加强培训学习和实际操作演练,提升我们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事故救援力量的建设。一是对生命的敬畏观念要进一步增强,珍惜国民的生命,有效地保护人民,是全社会的共识,更是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二是为了防止水上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救援预案;三是加强救援力量的建设和救援设施的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快速、高效、有力,随时出击,战之能胜,及时有效解救生命于危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