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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调整
发布时间:2014-03-05 15:31: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摘要: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债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出10%的部分用于境内业务

【财新网(微博)】(记者 周群)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上调至50%,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前该实施细则全文已全文公布。该通知明确,“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

此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

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细则还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债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出10%的部分用于境内业务。

一位负责国际业务的银行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从字面上理解,境内银行无非是多了一个吸收资金的渠道,“换句话说,银行拿到的外币存款可以在境内做贷款。”按照之前的规定,将境外客户存款存到境内银行的话,会占用银行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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