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据悉,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届时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营改增”试点行业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
所谓“营改增”,简而言之就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征税,增值税则只需企业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陆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而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则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代替过去5%的营业税税率。
“营改增”后,此前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企业,被分割成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水运企业提供光船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此前按“租赁业”缴纳5%营业税,试点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由于有进项税额抵扣,理论上“营改增”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总体税负,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增强企业活力。
“营改增”试点的推广引起行业内的强烈关注,有支持,也有担心和质疑。
笔者以九江市所属县(区)营运船舶运力规模排名第二的星子县为例,该县航运企业在近两年当中购入船舶固定资产规模较大,仅2012年新增的船舶运力就有38艘、净增3.65万载重吨,而目前“营改增”试点对今年8月1日前投入营运的船舶固定资产是无法抵扣的。目前航运形势处于低迷状态,运价较低,利润微薄,企业可能几年内新增运力意愿不大,而11%的增值税率比原来3%的营业税已经提高了很多,企业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数额最大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负担较重,这不只是星子县,也是全省航运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增值税可以抵扣的特点是在鼓励企业加快设备的更新速度,加大技术研发投入。面对新税制的即将实施,企业应及早对政策和行业动态进行分析研究,积极调整经营战略,一是根据市场走向以及企业自身资源和特点进行运力更新,淘汰能耗高、安全系数低、不适应市场的老旧船舶,购置适应未来市场发展需求的船舶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二是因“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有较为明显的倾向性,除有形动产租赁外,对大部分服务业仅征收6%的增值税,并且还可以有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发展航运和物流业相关的服务业,比如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航运业的信息技术服务,航运物流业咨询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