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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宣判 外籍船长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08 10:28: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中国青年网  5月7日,中国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缅甸籍男子THEINNATNGOO(信奈应)、HTAYWIN(特伟)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这两名缅甸籍男子被诉在任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轮的二副、船长期间,该轮与“浙普渔75185”船碰撞后逃逸。

2012年4月2日下午,“KOTANEBULA”轮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15时许,“KOTANEBULA”轮途经舟山东福山东南海域时,二副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瞭望疏忽,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等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导致“KOTANEBULA”轮与“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

“KOTANEBULA”轮上在船艏工作的水手长等人发现碰撞情况后立即向在驾驶台值班的二副进行了汇报,然二副在接到报告后,没有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而只是将碰撞情况报告给船长HTAYWIN,并继续保持全速前行。船长在接到报告来到驾驶台后,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行动,没有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情况。之后,有船员报告在艏楼甲板处发现他船的碎玻璃,在船艏有擦碰痕迹,但船长指令将碎玻璃扫入海中,毁灭了碰撞事故的部分证据。

事发当天傍晚17时53分左右,舟山海事局接到此事故的报案,立刻组织力量排查肇事船舶。调查人员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逐一核查事发时航经此水域的船舶,初步将肇事嫌疑目标锁定为由上海洋山开航的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

当晚,舟山海事局立即指令“KOTANEBULA”轮到舟山某锚地接受调查。调查人员连夜登轮展开调查,封存了该轮海图、航海日志、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等证据资料,对该轮船体进行勘查,发现船艏两侧有明显的划擦痕并附着油漆,但在询问船长及事发时段值班的二副及值班水手时,船长、二副及值班水手均否认发生碰撞事故。

4月3日,海事调查人员继续驻船展开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工作在4月5日终于有了重大突破。“KOTANEBULA”轮的一名船员陈述,他当时和其他船员在船艏甲板作业,听到了碰撞声音,并在船舷边看到了“KOTANEBULA”轮正顶推着渔船航行。4月6日,调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完成了“KOTANEBULA”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解读,查明事发时段船舶航行动态及驾驶台值班的相关情况。

在大量的客观证据面前,4月7~8日,“KOTANEBULA”轮的二副和船长相继承认碰撞事实。

鉴于该轮船长和二副在明知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既不施救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擅自驶离事发现场,且在接受海事部门初步调查时隐瞒碰撞事实,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肇事逃逸特征,为打击海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遏制商渔船事故多发的态势,浙江海事局做出了移送该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的决定,这在中国国内尚属首例。

2012年5月23日,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正式受理舟山海事局对“KOTANEBULA”轮涉嫌犯罪的移交。5月26日,“KOTANEBULA”轮船长、二副被刑事拘留。6月8日,该两名外籍男子被依法逮捕。该起案件已于今年1月9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庭审,由于该起案件复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没有对此案进行宣判。

现法院审理查明:在碰撞事实确凿且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KOTANEBULA”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发后未采取措施及时施救,也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擅自驶离事发海域,最终造成“浙普渔75185”渔船沉没、4名船员死亡、3名船员失踪的重大水上安全事故。“KOTANEBULA”轮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二副THEINNATNGOO是主要责任人,船长HTAYWIN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且两人系肇事逃逸的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THEINNATNGOO、HTAYWIN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四人死亡三人失踪的重大水上安全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两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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