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开发商状告省港航局
因港口岸线使用权申请未获批,请求法院判令港航局停止“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行为
海南特区报 随着文昌航天发射基地建设进度的加快,作为国家一级开放口岸清澜新港区颇受社会关注,其多功能码头的开发建设也吸引了各方资本。但是,其中一座正在兴建的2000吨级泊位建材物流码头,因港口岸线使用权申请未获省港航局审批而“搁浅”一年多。该项目开发商将省港航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纠正省港航局“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行政行为。
兴建码头项目获文昌多部门批复
“如果按照正常的审批程序,我们申请建设的这个码头,目前都有可能投入使用了。可是,该项目不仅‘搁浅’了一年多,港航部门还要求我们把码头建设权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4月19日上午,从外地到文昌投资的单先生坐在摆渡船上,看着自己正在筹建的建材物流码头,显得一筹莫展。
单先生原在深圳从事建材物流生意。一个偶然机会,他得知文昌清澜新港区有一个兴建码头的机会。经过实地考察后,单先生决定抓住这一机会,筹建建材物流码头。随后,他注册成立了文昌海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与该片海域、土地所有权人中石化海南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开始着手进行项目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
该待建码头是一个2000吨级泊位建材物流码头,计划投资近1000万元。2010年,单先生分别向文昌市政府、发改委、规划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递交了申请兴建清澜新港建材物流码头项目的报告,并先后得到了上述部门的核准和批复,上述部门认为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文昌市交通运输局在批复中指出:“清澜港西侧可利用开发建设码头的岸线十分有限,兴建建材码头对发展港口经济、推动文昌地区房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10年5月,文昌市交通运输局主持召开海盛公司建材物流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会,认为该项目基本可行。
两家公司争同一港口岸线使用权
2010年10月,单先生按照港口建设规定程序,向省港航管理局递交了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受理海盛公司的申请后,省港航管理局按照审批程序,于当年12月组织召开使用港口岸线合理性评估会议,随后做出意见,要求海盛公司重新组织申请材料。
“根据省港航局的要求,我只要补充相关材料,就可以完成最后一道审批程序。”在单先生重新组织完善材料时,省港航局答复称,该公司申请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已批给了另外一家公司——文昌港湾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对于省港航局这一答复,单先生感到很惊讶,省港航局明明已经受理了他的申请,怎么在他补充相关材料时,却将岸线使用权批给了他人呢?随后,单先生针对省港航局做出的《关于清澜新港改扩建工程项目北护岸工程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2011)53号、54号,向省交通运输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作出的行政批复。
“后来,(2011)53号、54号行政批复文件被撤销。”单先生称,省港航局通知他,表示将就码头建设问题召开协调会。
回应:一切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
今年3月5日,省港航局就海盛公司兴建的建材物流码头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省港航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方案:一是由港湾公司对海盛公司的建材码头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收购;二是若双方无法就项目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港航局会公平、公正地对海盛公司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我筹建的码头怎么能被其他公司收购呢?”单先生说,他不同意码头整体被港湾公司收购,最后协调会不欢而散。之后,单先生再次向省港航局递交了完善后的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省港航局这样答复:要求该公司先行取得关系方(即港湾公司)的同意,达成有效协议,并获得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完善手续并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提交申请。“按照申报程序,我们提供的材料已相当齐全了。”单先生认为,省港航局在港口岸线使用权审批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有违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随后,海盛公司将省港航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省港航管理局停止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行政行为。
4月20日,记者就此到省港航管理局采访。该局办公室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该负责人表示,省港航局日前已经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现在不便对此事发表看法,一切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