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在2月29日举行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宣传贯彻大会上,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波称,这是上海市保障“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的基础性地方立法。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凌介绍,这是作为全国最大口岸的上海首次为口岸综合管理立法。该《条例》不仅细化和补充了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而且把上海口岸一些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予以总结固化。
“条例制定的大背景是,上海有很多临时的口岸开放,还不够规范。有时查验单位也好、政府也好,都是在冒险,万一出现差错,不得了。出台条例,就是为了规范,过去没标准,现在有了,没达到要求的临时口岸,我们就不开放,哪怕有经济损失。”周波说。
“各个部门,特别是要开放的开发区、区政府、口岸单位,现在要有法必依。如果说我们以前做工作,会有擦边球,未来的情况会完全不一样。”周波说。
以“临时接靠”为例,自2006年8月至2010年底,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原因,需要在上海尚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临时接靠”的国际航行船舶达6281艘次、国际公务机达16架次。但是,“临时接靠”一直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制度确认。
此番《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临时接靠”的适用条件、管理主体、管理流程等作了规定。
“口岸开放”涉及国家主权,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上海口岸服务条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上海市口岸服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海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的“大通关”工程,包括“5+2天”通关工作制和多种形式的通关模式创新,《上海口岸服务条例》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体现上海口岸服务上海、长三角以至全国。
据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统计,2011年,上海口岸货物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一万亿美元,达1.065万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17.3%,占全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的29.3%,其中其他省区市经上海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金额占比达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