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从2月29日召开的《条例》宣贯大会上获悉,该《条例》是上海市第一部以强化地方政府口岸服务保障职能、形成优化口岸环境合力为出发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上海市保障“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的基础性地方立法。
在2009年《上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把口岸地方立法作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明确提出要“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口岸法制建设的重视,凝聚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部门、市政府口岸相关部门、中央驻沪的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诸多立法专家的智慧,也得到了国家多部委的指导支持,是上海市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法制创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波出席大会并讲话。周波在讲话中要求,要从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要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内涵,从保障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大局,发挥好《条例》对于优化口岸服务环境的引领作用。
当前要采取务实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好口岸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结合当前形势,切实加强口岸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更加主动、更有针对性地搞好口岸服务。一是要主动深入调研,积极回应企业的需求,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更好的口岸通关服务,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二是要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发挥“一门式”口岸通关服务中心协调机制的作用,保持和发扬世博会期间口岸服务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窗口服务,优化操作流程,简化企业办事程序,确保通关手续的办理公开、透明、便利、高效,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大“一单两报”试点、通关无纸化改革、信息互通共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力度。第四是加大探索力度,落实好口岸开放管理运营情况的定期评估、口岸发展年度报告、口岸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等体现地方特色的《条例》创新制度。
会议由市口岸办主任张超美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张凌等在会上分别介绍了《条例》制定过程和对一些重点问题的考虑,并从不同角度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意见。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作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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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
一、立法思路
制定这部《条例》,是上海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要求、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现行口岸法制建设滞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增强上海服务全国能力的迫切需要。
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三方面总体思路:
第一,坚持把“两个服务、一个规范”作为此次立法的重点内容。即为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保障,为口岸相关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规范地方政府口岸开放管理行为;
第二,充分反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对完善口岸工作的需求,不仅细化和补充国家层面已经有的规定,而且把上海口岸工作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予以总结固化;
第三,认真总结近年来上海口岸管理以及“大通关”协调服务的实践经验,确立口岸开放和协调服务的规范制度。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口岸开放、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为口岸查验机构的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实践中,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建设规范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建设标准滞后;二是建设安排缺乏程序保障。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属于国家事权,地方层面重点是结合实际完善程序,加强各方的协调配合,落实配套设施。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第一,《条例》第九条明确由市口岸服务部门协调落实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和非现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并对查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原则作了规定;第二,《条例》第十条要求口岸开放项目的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和统一建设,并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予以落实把关。
(二)为口岸运营单位申请口岸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规范的口岸开放管理是确保口岸资源合理配置、口岸查验监管到位的重要条件。《条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践,明确了地方权限内两种口岸开放形式的管理要求:
1、关于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区的对外开通启用
近年来,市口岸办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洋山深水港、外高桥港区等对外开通启用手续外,还根据实践需要为浦东机场二号航站楼、虹桥机场公务机基地等办理对外开通启用手续,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从上海推进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的需要来看,有必要将对外开通启用的程序拓展到航空、铁路口岸。因此,《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实践需要,明确将对外开通启用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航站楼和车站。
2、关于口岸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市根据实践需要和国家文件精神,开始实行临时接靠的口岸开放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有效满足了全市天然气和粮油等储备供应、口岸建设进口设备安装、极地科学考察船靠泊等特殊需求。实践证明,由市口岸办牵头办理临时接靠手续,是地方政府在口岸查验机构支持下建立的一项协同开展通关服务的管理措施,不可或缺,但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制度确认。为此,《条例》第十四条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临时接靠的适用条件、管理主体、管理流程等作了规定。
(三)为企业办理通关业务提供便利优化服务
口岸通关便利化是口岸服务环境的核心环节。虽然地方立法不便涉及具体的监管措施,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和保障通关服务方面可以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一是实行集中通关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建立集中通关服务场所,方便企业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等业务;二是促进通关信息化,第十七条对支持保障地方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各部门通关信息兼容共享等方面做出规定;三是建立通关流程优化机制,第十八条要求市口岸服务部门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各口岸单位加强通关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日常运行的各类问题;四是明确重大活动通关保障程序,第十九条要求为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建立通关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重大活动通关安全便捷。
(四)为良好的口岸环境提供保障措施
良好的口岸服务除了口岸通关便利之外,还需要相关环境保障,如安全的口岸运营、诚信的经营环境以及规范的中介服务等等。为此,《条例》第四章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结合口岸工作实际,在口岸环境保障方面主要作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口岸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等工作,并对口岸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要求;二是口岸集疏运保障,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口岸及其周边道路、堆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影响口岸集疏运的问题;三是企业诚信建设,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管理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诚信标准互认,并协同实施以企业诚信度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监管制度;四是在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中介市场的促进和规范;五是在第二十七条建立口岸服务质量的社会评议制度,通过社会力量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