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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2011-09-21 11:10: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中国海事局  2011年9月6日,广东海事局发出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细则将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于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珠海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珠海局珠海VTS中心依据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下列船舶经过第六条规定的报告线,或者处于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点时,应向珠海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一)外国籍船舶。(二)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机动船舶。(三)载客能力30人及以上的客船。(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今年年初,珠海局就着手细则的起草工作,4月份形成了草案,经过局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数易其稿,7月份正式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查。细则凝聚了珠海局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心血,其出台来之不易,是珠海局海事立法的新成果。细则的出台,将为珠海局VTS中心的正式顺利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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