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98次会议于2011年4月4日至4月8日召开,会上各国一致同意通过促进遵守2006年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在海上事故中公平对待海员指南的大会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要求各缔约国修订其各自国内法以给予公平对待海员指南全面和完整的效力,并要求各国政府在海员被扣留的其他情况下也要考虑到指南的原则性规定。
决议草案注意到自2006年指南通过以来已经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被卷入海上事故中的海员们被拖延扣留期限,决议因此提出了关于如何全面遵守指南的规定来公平对待海员的问题。决议草案还确认指南应当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人命或海上事故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措施》同步适用,后者已经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XI-1章修正案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后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决议草案中重申了指南的重要性并要求缔约国政府将此事作为一项紧急事件来处理,把这一决定告知政府官员引起注意,尤其是那些在政府司法部门工作的官员,他们往往是与对海上事故涉及的船员以及船东、船员和其相关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和制定程序有关联的人员,并要求他们报告法律委员会其遵守这一要求的措施和手段。决议草案将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递交于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及递交国际劳工组织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召开的第3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沉船移位证书——大会决议草案通过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有关光船登记船舶沉船移位证书问题的决议草案,建议此类证书应当由船旗国予以发放。大会决议草案旨在帮助那些国家准备好批准《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并鼓励在这方面进行标准化操作,以确保未来能够真正应用好内罗毕公约;消除歧义方面考虑到了光船登记船舶的沉船移位证书避免同类证书的共存;帮助以一种统一的方式应用公约;并确保与大会第A.1028(26)号决议有关燃油公约规定的燃油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2、海盗的法律方面问题——继续探讨中
委员会继续更新吉布提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规则(吉布提规则)的实施情况,更新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有关海盗问题的工作情况,以及更新第七届索马里海盗问题联合工作组第二小组(WG2)的工作情况(2011年3月3日至3月4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会议)。
委员会讨论并同意将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办公室、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管理署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备好的材料流转起来,这份材料确定了国际规定中有关海盗和相关犯罪问题的关键因素,这些国际规定包括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1988年打击威胁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 88)、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OCC)以及1979年国际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人质公约)。
委员会一致同意对于缔约国应当提供有用的信息,既包括在制定国内有关海盗问题法律方面,也包括审核现有的有关海盗问题的法律,而强调这些文件不构成前述提及国际规定的确定的解释工具。尤其是,这些文件不应当被认为是缔约国对国际规定作出的限制性、可能的解释。
3、深海油井事件调查取得进展
委员会就深水地平线油井跨区域污染事件的责任和赔偿进行了讨论,并随之展开了初次辩论以唤醒公众对类似深水地平线时间的认识,并递交了一份有关蒙塔拉石油钻进平台事故调查的工作计划,该钻进平台坐落于澳大利亚的专属经济区内,一口油井爆炸喷出大量石油,造成大面积的溢油污染。
委员会讨论了一份非正式国际会议顾问小组有关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责任和赔偿的咨商文件。在介绍此份报告的过程中,担任小组工作协调者的印度尼西亚的代表,强调目前尚没有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件对跨区域受污染损害的受害者进行赔偿予以规定,而因此就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减轻因事故造成的污染造成的影响,包括跨区域油污污染损害带来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有关现存的国际和区域性的文件仍然给予提供。包括: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要求缔约国控制来自海床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并提供造成此类污染损害后的赔偿追索权;1977年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确定的制度但目前尚未生效;以及1974年在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间签订的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提供了海上平台溢油污染赔偿的规定和作为区域性行动的先例。
委员会建议,待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拟议的有关国际海事组织高级行动计划向关战略性决定的修正案后,利益相关国家和组织的非正式顾问小组应当继续一起定期展开工作,由印度尼西亚负责协调工作,进一步分析有关问题,在会议期间进行充分考虑。
4、同意审议LLMC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委员会广泛同意审查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1996)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条款。会议一致同意在本次会议期间不对责任限制作出任何可能的增加,因为正式拟议的有关第8条拟议的修正案将在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召开的下届即第99次会议上递交审议。
委员会就限额的可能延伸和增加以及其他关于责任和赔偿条约的影响达成了广泛的意见交换。委员会认识到在其第99次会议上达成共识是极其重要的,以此为了通过96年LLMC议定书有关责任限制的修正案。
5、HNS公约综合文本概览和接收模板形式获得通过
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帮助缔约国批准和实施国际海运有毒有害物质赔偿责任公约(1996 HNS)以及2010年公约议定书(2010 HNS议定书)。1996年HNS公约和2010年HNS议定书综合文本已经出台。其综合文本不仅是条约文本或基准文本,也是一种对各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实施2010年HNS公约的准备。
委员会通过了接收摊款货的标准形式,根据2010年议定书规定指导各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还通过了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的1996年HNS公约概述,并准备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秘书处展开磋商。上述文件可以在国际海事组织网站上下载。
6、敦促各缔约国批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委员会获悉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现状情况,并敦促尚未批准公约的各缔约国尽快批准有关条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知法律委员会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已经由代表了全球商船船队总吨位数的48%的12个缔约国批准。还需要18个以及更多的批准文件才能到达公约生效要求的数量。部分国家暗示其已经就批准公约开展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使其在2012年生效(同一年,1978年STCW公约和1995年STCW公约规则的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也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