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在水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实施防洪、筑坝、水电、建闸等水利工程时,各自为政。在航道上建设桥梁、管道、架设电线等跨河、临河建筑物,有的没给水运发展预留空间,甚至造成航道中断。”昨日,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金义华呼吁,加快出台《航道法》,确保水运大动脉安全畅通。
金义华委员说,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91年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这两个法规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不高,特别是在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生矛盾时,不能很好地协调水运与防洪、发电等各方面的关系。随着航道管理体制变化,《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明确,虽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确定航道管理机构为航道主管部门,但实施细则作为部门规章,没有解决全国各地航道管理模式差异的问题。另外,作为水路运输的四大要素之一的航道,其开发、建设资金的投入也需要法律法规作支撑。
金义华委员建议,加快出台《航道法》,将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资金、航道保护及管理提高到国家法律层面,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