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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
发布时间:2011-02-16 16:35: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汕头日报  近日,《汕头市港口条例》经汕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明确,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港区内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其他依法需要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条例》还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港口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费。接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代收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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