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 安徽省长江干流岸线777.30公里,已开发利用约200公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科学规划,开发利用较为粗放,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岸线资源利用效率整体不高。省政府日前颁布规章——
4月15日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施行。
安徽省这一为加强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而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将“黄金水道”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
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具体范围将在结合长江岸线内的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的需求基础上,结合其具体用途,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予以明确。
从有利于解决条块分割、无序建设问题,确保产业布局合理,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综合效益出发,《办法》规定由省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多个部门。为避免多头管理,提高效率,经征求省编办意见,《办法》规定:省及沿江设区的市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科学规划调控
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规划,有利于政府从宏观布局角度对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控。为此,《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主体、程序和类别,明确了规划编制原则,规定了相关规划的衔接,明确了规划期限和修改程序。
《办法》规定:安徽省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按照长江岸线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长江岸线功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立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与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实施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依法开发利用
为规范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办法》规定——
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同时,对禁止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的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即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项目,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为了承接产业转移,对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
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联席会议报送有关材料,经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审查符合总体规划与实施规划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取得后,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使用范围、使用功能或者转让使用权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临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的,有关部门应当报经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批准手续。
建立长江岸线资源宗地档案制度,建立执法协调和违法举报机制,《办法》就长江岸线资源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