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 本月15日上周五下午,沪苏浙甬进出口商会、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的代表与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TSA)、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组织(CTSA)代表首次在上海会面磋商,就TSA和CTSA成员的班轮公司从今年1月起在上海港向中国外贸公司征收码头作业费(THC)进行激烈交锋。中方指责班轮公司利用承运人优势地位强行收费无理违法,应立即取消,外方则予以辩解。
去年12月,沪苏浙甬外贸企业刚刚看到经济和市场复苏的一丝曙光,却不料被TSA和CTSA成员的境外班轮公司通知,称自今年1月份起,将“上海港港口附加费(SPS)”更名为“上海港码头作业费(THC)”,且收费标准比过去高出3成。据上海进出口商会会长汤庆福测算,申城外贸企业将因此每年增加8亿元人民币支出,这对受金融危机严重打击、经营状况非常困难的广大外贸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为此,沪苏浙甬进出口商会和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向TSA和CTSA发出书面抗议函,要求与对方会面磋商。
双方激辩主要围绕该不该收取THC、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中方代表认为,承运人向货主(即中国外贸公司)征收THC,严重违反了国际惯例和国际班轮条款有关集装箱运输CY-CY条款要求承运人承担自收货至交货期间一切费用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我国交通部等三部委 《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中明确“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就表明谁付了运费就等于支付了THC,因此班轮公司征收THC是违法且为重复收费。同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禁止海运承运人滥用优势地位设立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规定。此外,征收THC是承运人的单方面行为,事前未与沪苏浙甬等省市货主和货代企业协商,严重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调整运价及附加费应同托运人协商的程序性规定。
汤庆福指出,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FOB术语项下(即国际贸易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出口商)在运输合同项下没有任何义务。买方(进口商)负责订舱支付运费,卖方只是负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卖方与承运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而现在TSA、CTSA成员把上海港港口附加费更名为上海港码头作业费,将THC从运费中剥离出来,单独向中国货主收取。这不仅是双重收费,而且是不当得利。
TSA和CTSA代表对征收THC进行辩解,称此举没有违反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之所以要征收THC,原因是去年承运人损失200亿美元,目前各船公司经营状况非常糟糕,亚洲到美国加拿大航线都在亏本经营。现在收费用于弥补亏损,而不是赢利,希望能得到中国货主的理解。外方代表承认承运人拥有优势地位,这一事实不可否认,但征收THC并未违法。
尽管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离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但双方均表示要继续保持沟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