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上海海事大学胡正良教授应邀在上海海事沙龙活动中做了“《鹿特丹规则》及其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的主题演讲。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鹿特丹规则》的起草背景: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缺乏统一性,海牙、维斯比、汉堡三大规则并立,而且三大规则内容陈旧、不全面,不能维系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已不再适应当今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因此,联合国贸法会经过多年努力,起草了《鹿特丹规则》,中国政府代打表团参与了全部讨论起草工作,该联合国文件将在2009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签字。
《鹿特丹规则》顺应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方向,其内容具有先进性,总体来说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
1、改革承运人责任制度,扩大承运人责任期间,减少免责事由,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完善货损举证责任;
2、设立海运履约方制度,明确班轮运输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加重非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
3、确立多式联运制度法律规范,确立最小网状责任制,将规则适用范围扩展到多式联运;
4、制定运输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推广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提高单证流转效率;减少无单放货纠纷;
5、设立的总量合同制度,把握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现状,促进交易发展、提高交易效率;
6、允许总量合同中约定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将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及该第三方。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航运业既会有积极的影响,也会有消极的一面。我国是否批准该规则,应考虑该规则能否给我国国际航运和海上贸易带来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以及主要海上贸易伙伴的态度。而我国航运业应当针对该规则如果生效实施将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