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为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苏州市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日前,从苏州市航道部门获悉,《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已提交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议。
目前,苏州市共有航道286条,通航总里程2758.33公里。其中等级航道45条,通航里程计 1069.33公里,航道总里程占全省里程的11.4%。随着苏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船舶流量的猛增对航道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苏州市已于2000年出台了《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经九年,航道发展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前瞻性的措施和机制需要细化。因此,在现有的法规基础上出台配套的政府规章,以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是苏州市水运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
2008年底,市交通局和市航道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立法计划,成立了《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和工作班子,在全市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参照和借鉴了许多地方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市实际,经过多次讨论、反复研究后形成了《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送审稿)。目前,该《办法》全文已由市法制办根据立法规定,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首先,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航道技术等级分为规划等级和现状等级,对于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除已经列入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苏州市航道规划内航道的规划控制线,按照航道规划岸线外两侧各20米予以确定,特殊航段还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规划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时,将及时移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其次,该《办法》对航道桥梁和码头建设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桥梁选址应当远离弯道、航道叉口和码头,新建桥梁应当“一跨过河”;二是明确规定拆除航道上的桥梁时,水中基础桩顶标高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防止船舶发生事故;三是明确规定在航道两侧建设码头应该满足与桥梁、弯道、航道叉口等距离200米以上等五项要求;四是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内和引航道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
另外,该《办法》在航道规划、航道新兴项目管理、航道突发事件处理、退役航道的移交及船闸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