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安徽港口发展有了更切实的法制保障
发布时间:2009-07-14 13:56: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中国交通报  新出台的《安徽省港口条例》对港口管理、规划、岸线资源的使用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业内人士认为——

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记者近日就《条例》的出台采访了安徽省交通港航等行业相关人士,他们都就《条例》对安徽港口事业发展的影响作积极评价,认为安徽省将依托《条例》推动港口事业发展真正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水运大省

港口发展潜力巨大

安徽是水运大省,水运资源丰富,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设17个港口,其中芜湖、马鞍山、安庆、合肥、蚌埠五港为交通运输部首批确定的全国28个主要内河港口。截至2008年底,全省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1269个,泊位总长71082米。其中靠泊能力5000吨级及以上的56个,1000—5000吨级的300个,1000吨级以下的913个。

安徽的港口岸线资源丰富,长江南北两岸宜港岸线长约385公里,其中深水岸线长298.4公里,适宜建设1万吨级大型泊位岸线长76.1公里,适宜建设5000吨级中型泊位岸线长129.8公里。目前,长江宜港深水岸线仅利用42.5公里,岸线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自2006年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南京召开以来,安徽对水运发展重新定位,决定“十一五”期间实施“江河水运跨越工程”,实现安徽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新跨越。

港口发展期待规范

《条例》出台适逢其时

安徽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出台的《条例》充分考虑了安徽内河港口管理的实际情况,遵循《条例》,今后省内港口发展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在安徽省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建设,拓宽港口建设、经营的融资渠道方面获得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对地方政府在港口发展中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和建设、港口岸线管理、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对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据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局长蒋同富介绍,港口已经成为安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港口建设的投入,但港口发展仍然存在建设投入不足、管理落后、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港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港口法》实施以来,安徽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了对港口的管理,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使得一些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由于历史原因,省内一些地方的港口缺乏长远规划,规划、建设、经营活动比较混乱,“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无序竞争”的港口“三无”现象大量存在,部分地区随意搭建内河码头现象已经成为“顽疾”,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据初步统计,目前安徽总共有港口企业1013家,其中有416家没有经过工商和港口部门审批。同时,港口岸线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条例》设专章对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使用期限、使用审批程序、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及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为防止囤积港口岸线的不法行为,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档案,记录其信用情况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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