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五十年春华秋实,五十年锐意开拓
发布时间:2009-03-12 15:01: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纪念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十华诞

 200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迎来了五十华诞。五十年春华秋实、五十年锐意开拓,几代人的艰辛创业,为我国的海事仲裁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破浪前行。

 1959年1月2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经历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海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国航运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海仲的受案量仍然徘徊在两位数,与每年上千件的伦敦仲裁相比差距甚远。我国海事仲裁的缓慢发展与我国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不利于维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的建设,实现航运强国之梦更是无从谈起。以海仲为代表的我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立法应当关注海事仲裁特殊性。我国《仲裁法》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实属罕见,也是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相违背的。这种僵硬的标准严重脱离了国际航运惯例和海事仲裁实践,对我国海事仲裁事业发展的冲击尤为巨大。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几乎占了主导地位,临时仲裁主要订明的是仲裁地点,很少会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国际通用的航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更是如此。海仲作为我国唯一受理海事案件的专业仲裁机构,国内外航运当事人普遍认为“北京仲裁”即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随着上海分会的设立,也同样认为“上海仲裁”即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然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北京仲裁”、“上海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由于缺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从而其效力被否定,使得海仲及其上海分会无法受理订立此类仲裁条款的海事案件,显然违背了航运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严重束缚了我国海事仲裁的发展,所以对该立法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司法应当树立支持海事仲裁理念。海事仲裁与海事审判虽然是不同的海事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其共同目标都是为广大航运当事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国际航运生产秩序。同时,根据国外经验,两者之间应当是“小诉讼、大仲裁”的发展模式。海事审判作为国家公力救济,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尽量减少诉累,充分利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海事审判和海事仲裁在国内的发展,与航运发达国家相比,显然呈现出发展倒置的状况,究其原因,支持海事仲裁的理念没有树立,甚至还存在对海事仲裁不友好的竞争态度。伦敦作为世界公认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其成功发展是与英国法院对海事仲裁的支持分不开的。对于有缺陷的仲裁条款,英国法院一般都会给予灵活的补充解释,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尽量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海事领域特殊的行业惯例和实务操作,对于仲裁协议本着“有利于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而不是轻易地否定其效力。

  再次,政府应当推动海事仲裁。鉴于我国航运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淡薄,以及国际航运格式合同普遍推荐外国仲裁条款,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22号文的精神,规范各类航运合同、推广我国的海事仲裁条款,这是我国发展海事仲裁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最后,海仲应当做好自身机构改革。目前,人财物的匮乏极大束缚了海仲的发展。发展我国的海事仲裁事业,想得到丰厚的产出,就必须加大投入。海仲应当突破传统的管理模式,采取更灵活、更高效的工作方式,特别是上海分会设立,现在又同时启用“上海海事仲裁院”名称,北京总会应当给予上海分会更多的倾向措施,协调好各项事务,大力支持一线服务于国际航运中心的工作。面对国际老牌仲裁机构对海事案件的垄断,面对国内各地方仲裁委员会的激烈竞争,海仲应当树立忧患竞争意识,加强秘书处人员培训,按照科学发展观,在充分调研、分清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找准工作方向,对未来发展作出远景规划,分步骤、有条理地开展工作活动,才能使我国的海事仲裁事业开创新局面,在国内外航运领域起到应有的作用。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顾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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