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1 16:03: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关于明确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改革后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04)265号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颁发以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港口体制改革工作现已全部完成。为进一步明确新体制下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征管职费,切实做好港建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港建费的征管工作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除个别港口外,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的一级代征港口政企分开后的港口企业集团,仍负责本集团公司港建费的代征工作,代征款项直接缴入交通部港建费收入专户;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的一级代征港口政企分开后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区范围内除港口企业集团以外的码头的港建费代征工作,并将征收到的资金直接缴入交通部港建费收入专户(政企分开后代征代管单位名单附后)。户名:交通部财务司;帐号:0200003309004404349;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
二、原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管的长江代征港口的港建费代征工作,由港口所在省(直辖市)交通厅(委)负责代管,具体代征单位由港口所在省(直辖市)交通厅(委)自行确定,并由港口所在省(直辖市)交通厅(委)将征收到的资金缴入交通部港建费收入专户。
三、原广州港区内的东莞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港口体制改革时已明确由东莞市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故东莞市港口港建费的代征工作由广东省交通厅代管,具体代征单位由广东省交通厅自行确定,并由广东省交通厅将征收到的资金缴入交通部港建费收入专户。
四、各港口建设费代征代管单位应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足额征收并及时上缴。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原企业专用码头欠缴的港口建设费,仍由原代征单位即政企分开后的港口企业集团继续负责清理,并请在本度内清理完毕。
附件: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政企分开后港口建设费代征(代管)单位名单(略)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