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大坝都可以进行财产抵押。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盘活建成和在建资产
沿海沿江财产大部分投资额较大,企业负担较重。《暂行办法》的出台,打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盘活了已建成和在建资产,有效地促进企业投资建设与发展。以泉州造船厂为例,此前因无法提供可作为抵押物的凭证难以继续融资的困境,将随着新政的出台而破解。
受惠的不仅仅是修造船业,凡是《暂行办法》界定属于沿海沿江财产,即已建成的或者在建的依附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和在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的大坝,都将享受到这一政策。相关的物流、仓储、海运等业务也将普遍受益。
明确抵押登记机构
经泉州市政府研究决定,泉州市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机构为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和泉州市水利局。其中,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已建成的或在建的依附于沿海沿江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泉州市水利局负责在内河修建的水电站、水库的大坝的财产抵押登记。
据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工作从2月15日开始受理。所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事项均须进入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抵押登记的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抵押登记证》给抵押权人。抵押人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抵押物进行资产评估。
(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