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海事局《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影响 服务水运经济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黄骅海事局结合辖区港口和航运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九项有效措施,主动服务,帮助水运企业“过冬”。具体如下:
一、监管关口前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航运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活动进行审核,帮助其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船籍港船舶进行开航前检查,提高船舶在航率,降低船舶滞留率。
二、提高效率、主动服务。推行危险品定期申报和电子远程申报,对油轮结合诚信管理进行定期签证。落实好船舶证书到期提醒制度。海事行政许可工作在所需材料满足受理条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与港口企业合作,安排自引小型船舶完货后随时离港,提高并优化泊位使用率。允许空船在非装船泊位临时停靠,以便其快速进入装船泊位,提高船舶周转效率。加速通航验收进程,帮助企业解决难题。
三、对靠杂货泊位船舶,不强制引水,适当减少拖轮使用数量,降低运输成本。对散装运煤等船舶在进港前进行提醒,并与船检部门合作,使其尽快取得《稳性计算书》,避免船期延误,提高营运效益。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船舶提前排出1/2压载水,减少在装货过程中因排放压载水而延误装货。在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缩减重载船舶富裕水深,使运输船舶满载航行,发挥最大运力。
四、海事人员在现场巡视工作中,如有需要义务接送船员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一次性办理完结,减少船舶因办理签证手续花费的时间,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港内船舶可直接向海事现场巡视人员报备船舶安全作业,也可电话、传真等方便的形式报备船舶相关安全作业。
五、辖区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调查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尽快使船舶继续航行,避免影响船期。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必须在船舶预计完货前4小时结束。对于船舶缺陷的处理,在不违反缺陷处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采取等效的替代措施,避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全天24小时,对申请复查船舶提供服务,确保船舶按时离港。
六、积极参与港口建设工程,提前为港航建设和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指导。出台施工船管理指导意见;建立船况评估机制;将“三无”船和内河船纳入管理;与施工企业沟通协调,了解培训需求,组织授课,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七、与船检部门加强合作,对新建造船舶提前介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服务,为按时顺利交接船提供保障,并为办理船舶证书、文书打好基础。帮助企业培训急需船员,将船员培训考试信息及时通报各航运公司。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编写《渔民转产航运业指南》,指导转产航运业的渔民降低市场风险。
八、强化预警、预告、公告、通告机制,及时提供安全信息,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停航越冬船舶的“四防”工作,督促船东留足适任船员看护船舶,保障停航船舶安全越冬。
九、加大海上巡航执法力度,及时清理航道上的碍航渔船和港区内碍航的海上施工作业船舶;如有需要,为船舶提供护航,保障辖区通航环境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