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发展对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资源与环境的约束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航道建设加快将使养护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建设服务型交通对航道养护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司长宋德星11月27日至28日在广东肇庆召开的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以来,航道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要从贯彻建养管并重,加快航道立法,深化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改革,推进科技进步,强化行政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继续开展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等方面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水运和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会上,广东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厅、浙江省交通厅、湖南省交通厅、长江航道局作了典型经验交流。与会代表就如何加快航道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加快航道立法进程、建立稳定的航道养护经费来源、加强航道应急能力建设等。
加快航道立法
法律的缺位,导致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等跨、临河建筑物现象屡禁不绝;违规采砂、取弃土、乱倒垃圾等行为造成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近年来,《航道法》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本次会议关注的热点问题。
目前,《航道法》尚未出台,1987年出台的《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立法层次低,发布时间早,法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航道资源保护的需要。据悉,交通部2004年重新启动《航道法》立法工作,2006年《航道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核。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加快推进《航道法》的立法进程,力争2009年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完善工作。
同时,会议提出,要充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依据《航道管理条例》、《航标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地区航道发展和管理实际,加快立法进程,适时出台地方性航道法规和规章。目前,江苏、上海、广东、黑龙江、广西已经出台了地方性航道管理法规,浙江、安徽、云南、吉林等10个省市出台或修订了航道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重庆、浙江、河南等省市正积极推进地方性航道管理法规的出台。
建立稳定的航道养护经费来源
目前,还有20%的内河通航航道完全没有进行养护。随着建设力度的加大,航道养护管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进一步扩大了养护资金缺口。
航养费是航道养护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税费改革对航道养护管理的影响成为代表们讨论的热点。
会议要求航道管理养护部门向各级政府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拓展养护管理资金来源,确保“航电结合”工程营运收益的10%以上用于航道养护事业。
在争取政府支持、拓展养护资金渠道方面,浙江、江苏等省都积累了一些经验。据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局长董文虎介绍,江苏出台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据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副局长胡旭铭介绍,浙江积极探索“拼盘养护”,例如湖州梅湖线延伸工程,由航道和水利部门共同出资,航道部门负责护岸的建设,水利部门结合航道底宽要求进行疏浚。
提高航道应急处置和防灾抗灾能力
航道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每年都因自然灾害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长江干线存在30多处浅险航段,成为通航的“瓶颈”,枯水期易发生碍航事件。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有时也发生堵航现象。会议提出,建立航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危机能力,保障航道畅通,是当前应当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悉,近年来,航道应急保障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针对京杭运河堵航问题,部制定了《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组织沿线的山东、江苏、浙江、上海三省一市实施,采取属地负责排堵、区域协调联动、装备资源共享的措施,有效缓解了堵航状况。
各省航道部门也加强了应急能力建设。广东针对该省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多的特点,突出了航道养护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今年1月至9月,广东省各级航道部门累计启动各类应急预案200多次,完成航道疏浚、清障工程量约100万立方米。
据悉,今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补助地方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完善长江、京杭运河、西江主干线等内河航运主干线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各省也将制定航道应急抢通预案,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和防灾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