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行政拘留
本报讯(记者 郑微 通讯员 权锋) 徐州市首例港口非法经营案开庭 市首例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案,于11月23日在邳州法院开庭,被申请人被行政拘留。
2007年3月,邳州市港务处执法人员在邳州港区西泇河作业区内发现一座新建港口,调查取证后确认该港口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于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活动,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港口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港口拒不履行。邳州市港务处于2007年8月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港口履行处罚决定,并于2008年3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港口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亦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被申请人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