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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设办事机构开放74港口
发布时间:2008-11-06 10:20:00      来源:转载南方日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在《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及其附件中,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

台湾方面为十一个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专案方式办理)等六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五个“小三通”港口。

双方同意视情增加开放港口。

根据协议,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港台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目前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货柜)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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