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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中责任追究应立法明确
发布时间:2008-09-19 14:21:00      来源:转载中国交通报

渔民遇险时“要船不要命”的现象是目前救助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面临的新挑战。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有限的救助资源,保证海上救助值班和抢险救助任务完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救助渔船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要提请政府部门加强立法,在相关法律或条例中明确公益性救助中救助人与被救助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建议:救助船舶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撤离现场而不被追究责任;在无法对人、船同时施救时,救助人可强制遇险人员离开遇险船舶而不负弃船时的赔偿责任;救助过程中,当遇险人员不愿弃船、不予配合,救助船因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撤离现场,万一发生遇险人员伤亡,救助人应不承担责任等,以法律法规形式保证救助人权益和救助人的人身安全。

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海上安全生产的教育,特别是要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现场监管,气象、海况恶劣时要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出海,严格出海作业签证;要加大对违规作业渔船及人员的教育、处罚和管理部门、人员责任追究力度。

三要不断提高救助渔船的技能,尽可能做到人、船同时救。救助遇险渔民,首先应考虑人、船同时救,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通过拖带来完成,实现安全拖带渔船到安全水域的关键是解决好渔船拖带的拖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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