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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东省港口协会民主选举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1 15:27:00      来源:广东省港口协会

关于公布〈广东省港口协会民主选举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港口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议于2008年8月7日在肇庆市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建立和修订的民主选举、会员大会工作、理事会工作、监事会工作、财务管理、印章文件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备案、信息披露和法定代表人述职等九项规章制度。现公布如下。                        

                                                 广东省港口协会

                                                   2008年8月15日

一、广东省港口协会民主选举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表决过半数理事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依据相关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确认会员资格、核实会议人数及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为一年,超过此时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

增补的理事候选人名单,由秘书处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提请会长会议讨论提名。

增补理事应按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意见,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为一年,超过此时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长、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过半数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协会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就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广东省港口协会会员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年度财务决算;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对会员大会及其决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广东省港口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

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专职副会长及其他专职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章程修改议案;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并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到会监事对理事会会议及其决议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四、广东省港口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的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及若干名监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监事长不参加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监事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定期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机关、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征询理事会意见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协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进行研讨时,可以邀请协会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部分理事及有关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记录。监事长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内容和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的文件、资料应由监事长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协会档案,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移交归档,由秘书处保存。

第五章  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损害会员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理事会复议该项决议。理事会对监事会建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但发现秘书处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按本会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广东省港口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和经费的使用,依据《广东省

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后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季度财务报表增报副会长、监事会;半年财务报表增报理事,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审批权限:

对已列入年度预算属正常业务的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未纳入年度预算临时急需的项目支付,超过20000元的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在20000元及以内的由会长审批;在10000元及以内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由秘书处向会长报告。

因公出差及需借款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在1000元及以内的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三)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差旅费用的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按国家规定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的订购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六、广东省港口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秘书处其他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港协”字和“粤港协秘”字。“粤港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平行文、对会员单位行文,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粤港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和报签批,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港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按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由会长签发的,由会长签发;其他由常务副会长签发。以“粤港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须由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港口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转送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港口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所有印章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十二条 协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办公室集中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保管和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使用“广东省港口协会”印章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批,使用“广东省港口协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签批。

  第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会计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签批程序并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会长批准开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开具,由办公室保管,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七、广东省港口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

《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报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八、广东省港口协会信息披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九、广东省港口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

东省港口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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