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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物品的通关制度
发布时间:2008-06-18 16:03: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进出境旅客数量日益增加,人员进出境次数日趋频繁,进出境物品也体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也逐渐成为海关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进出境物品的一般监管规则

进出境物品的含义

进出境物品是相对进出口货物而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本质上看,进出境货物一般是国际贸易当中的标的物,具有贸易性,而进出境物品则不同,一般为进出口主体自用,因而不具备贸易性;而与此相应,货物的进出境行为一般是基于事先存在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具有相对应的书面协议,而进出境物品则一般不具有相对应的书面协议。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品可以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以携带、托运方式带进或带出境的物品;邮递物品指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主要区别在二者的进出境方式有所不同。除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外的,属于其它物品,主要包括各种货币及有价证券、金银、礼品、托带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用物品、常驻机构办公用品和使领馆用品等。

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原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

上面提到的货物与物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区别在实际进出境通关过程当中都是难以确认的,因此需要一个可以掌握的标准去划分二者。为了保证物品的非贸易性,因此对物品首先要求是由其所有人自用,既不是为了出售牟利,也不是转让供他人牟利。而自用的判断主要根据所有者的进出境的目的来判断。如进境的境外游客带进的物品是应当限定在其旅行过程中自用的。同样,合理数量是为了能够客观地从数量上约束进出境物品的数量,也需要根据物品进出境的目的去判断合理到底是一个什么范畴,有时不同条件下合理数量会有较大差异。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主要适用于进出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

2、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的规则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境物品的情况,并接受海关查验。因此,对于进出境物品而言,报关人是其所有人,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事宜,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物品除依法可以享有免验待遇的外,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查验。查验的目的在于核对物品的申报是否属实、确定有无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确定予以免税、征税或退运出境的物品。

海关查验进出境物品的场所由海关指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施加封志,只有在物品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办结海关手续后或该物品已处于海关实际控制之后,方可拆除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管理

与暂时进出境货物相类似,暂时进出境物品也是为了特定目的暂时进境(或出境)在一段时间后应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对于暂时进出境物品,《海关法》明确规定,必须经海关登记并准予方可进境(或出境),而且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复带进境。

另外,对于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的旅客,若其不离开海关监管区,一般情况下,海关对其物品可以免验;若其离开海关监管区,则应按暂时免税进境物品对待。

4、对被放弃、未报关、无人认领物品的管理

《海关法》明确规定,对于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比照超期未报货物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进出境物品:

①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或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申明放弃的进出境物品。自放弃起,其原来所有人不再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但违法携运进出境的物品放弃后,不在此列,即并不必然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在进境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和无人认领的物品。

③ 经邮政企业确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对上述三种情况的物品,海关均可比照超期未报货物的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对进境物品的税收管理

物品与货物由于在根本性质上的区别,海关对其在税收上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对进境物品,海关适用专门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这一税率表体现了在自用的基础上适用于物品的相对于货物的简单而较低的税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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